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《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的通知

   2025-02-21 70
核心提示:局属各单位,各有关企业:为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,进一步推动我县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、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贯彻落实《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学习

局属各单位,各有关企业:

为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,进一步推动我县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、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贯彻落实《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学习

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3〕1638号)、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鄂政发〔2024〕6号)和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〉的实施意见》(市监特设发〔2024〕20号)、《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十市监函〔2024〕23号)以及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、《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》(TSG 91-2021)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,把握最新工作重点及要求,不断细化工作措施,落实锅炉安全、节能、环保三位一体监管职责。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,做好锅炉使用单位的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,支持企业开展锅炉更新改造。

二、严格执行锅炉负面清单管理

按照省市局要求,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其他区域不再新建2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
要严格执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中限制类锅炉和淘汰类锅炉要求,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,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淘汰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/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;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。

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,对禁止新建和列入限制类、淘汰类的锅炉,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施工告知,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,不得办理使用登记;要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列入淘汰类的锅炉清单,按照地方政府统一工作部署,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,去功能化处理,湖北特检院十堰分院不再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。

三、落实锅炉使用单位主体责任

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和各市场监管所要开展锅炉底数摸排,完善并动态更新锅炉清单。督促锅炉安装、使用单位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,依法配备(质量)安全总监、(质量)安全员,建立并严格落实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等(质量)安全责任制。督促锅炉使用单位按照《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》要求,开展定期能效测试,提高使用环节能效管理水平。要持续开展小型锅炉“大容小标”生产、使用情况排查整治;加强现场监督检查,重点防范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锅炉重新使用,防止死灰复燃。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,及时办理使用登记,按要求进行检验,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,杜绝违法使用、违章操作。

四、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

各市场监管所要围绕节能降碳、超低排放等方向,做好使用单位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,依托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,联合相关部门,引导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锅炉更新改造,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。

五、强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

各市场监管所要主动将列入淘汰类锅炉负面清单向当地政府报告,并加强与发展改革、生态环境、经济和信息化、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、联合监督执法等方面协同配合,共同推进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。严格落实锅炉淘汰相关要求,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、节能降碳减污改造等工作。

请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检验机构提供的参考名单(附件2),全面检查梳理本辖区内2蒸吨/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负面清单,并于2024年6月12日前将辖区锅炉检查记录、检查图片和负面清单报送县局特设股。每年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,将半年及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县局特设股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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